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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意外伤亡”谁买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2/30 11:40:28 阅读:次 【字体:

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两亿,早已进入“银发时代”。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养老模式也潜移默化地改变,正从居家式向社会式转变。然而,记者在采访时发现,由于当前社会养老机构资源分布不均,管理质量参差不齐使得我国的养老问题日趋严重。近几年,北京法院每年都会受理多起老人与老年公寓之间的纠纷,其中很多案例的背后折射出基层养老机构的管理之疏,以及法律对养老机构规制缺失的种种社会问题。

老太不慎摔伤致死老年公寓赔5万元

2012年,李女士和一家老年公寓达成入院协议,将母亲交由该老年公寓照顾。双方签订了由老年公寓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由老年公寓为李母提供一对一的护理服务。同时也约定,当李母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时,老年公寓应及时通知家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庆老年公寓

一天,李母在房间内解手时不慎摔倒,当时护工并未在室内。后老年公寓误以为是挫伤,仅为其贴上止痛膏。当其疼痛未缓解时,老年公寓与李女士取得联系,李女士要求老年公寓立即将母亲送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母髋部骨折,另外李母自身还患有脑梗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此后,李母的身体每况愈下,两个月后心脏骤停死亡。

李女士伤心之余,认为母亲的死是因为老年公寓未尽到看护义务,后法院判决该养老机构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女士与老年公寓签订的入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真实有效,老年公寓应按照约定的一对一护理方式为李母提供生活护理服务。虽然协议中有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老年公寓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此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当李母摔伤时,老年公寓的护工未尽到看护义务,在李母摔伤后,又判断失误未及时与家属联系。同时,髋部骨折也是李母的死亡原因之一。所以,养老机构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李母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养老机对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未签协议老人猝死 老年公寓赔偿4万元

吴先生的母亲年近八旬,在入住老年公寓时,双方未签入住服务合同,但吴母每月按期交纳养老服务费。不久,吴母因心脏病突发猝死。其子吴先生认为老年公寓对吴母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庭上,针对老年公寓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各执一词。

吴先生认为,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前一个月应该进行体检,但是老年公寓没有体检就让其入住;此外老年公寓没有和家属签订必要的入住服务合同,导致老年公寓连家属的联系方式都不知;同时,吴母发病时,护工处置不当,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老年公寓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导致耽误老人及时抢救。

重庆老年公寓环境

老年公寓辩称,是吴母在入住时不愿意签订合同。此外,老年公寓已经尽到了及时的抢救义务,吴母的去世是因为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判决老年公寓赔偿吴先生4万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吴母的猝死老年公寓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吴母虽然未与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合同,但吴母每月交纳费用且已实际入住,老年公寓也为其提供护理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可视为合同成立,老年公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服务义务。其次,吴母虽系因“心源性猝死”死亡,其发病和死亡存在不可预见性,老年公寓对吴母的死亡不构成直接侵权责任。但是,老年公寓未按照有关规定与吴母或其亲属签订服务合同,且未在吴母心脏病发作后、120急救车到来前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疏于护理管理,在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和履行服务义务中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糖尿病老人突然去世 家属索赔被驳回

前年,薛林将患有糖尿病的母亲送到老年公寓。半年后,薛母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薛林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护理义务,将过量的胰岛素注入母亲身体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导致去世,要求老年公寓承担责任,索赔14万余元。

老年公寓辩称,薛母进入老年公寓后,院方一直尽心尽力,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护理员每日都是按照薛林的嘱咐严格为其母亲进行服药。薛母多次发病,老年公寓均及时通知家属,并带老人出院治疗,并未出过错。同时,医院也提供了薛母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脑血管病等。

随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根据综合薛母的死因,认定是其长期患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所致,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这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薛林认为母亲的死亡系老年公寓注射胰岛素昏迷所致,理由并不充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薛林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为老年公寓本身不是医疗机构,无权决定注射的剂量和时间,对注射事项只能依照家属的嘱咐进行,不能擅自变更。在未得到薛林的变更通知前,老年公寓按以前的注射次数和剂量进行操作并无不当。同时,通知变更剂量不属于老年公寓的义务,而是家属的义务。薛林作为家属在明知胰岛素剂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托老中心调整注射剂量,因其过于自信,对是否发生事故采取了放任态度,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老年公寓是很多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老年公寓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老人在老年公寓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家属会认为老年公寓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老年公寓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老年公寓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万无一失。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是老年公寓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人受到伤害,应由老年公寓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因为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老年公寓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如果是室友冲突致伤时,老年公寓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养老协议中,老年公寓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诸如“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但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即使有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老年公寓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看护义务。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老年公寓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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