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施行)、《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川民发〔2014〕99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社会事业科窗口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新办):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拟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格证明外,受委托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企业申请登记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财务、安全等文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其中,利用已有房屋改建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环境保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养老机构所在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
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租用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其中,人员名单须提交《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人士的出入境证件;健康状况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其中,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分别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
1.《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5.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并应在新住所地管辖机关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新办):《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变更):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
七、行政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审批局社会事业科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由社会事业科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审查。
第三步:审核通过,制证发证。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接件
2、社会事业科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审查
3、窗口出件
八、行政审批时限(分为法定和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没有年审和年检
十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十二、事项类型(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
承诺件
十三、是否网上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