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重庆老年公寓机构的政策扶持
由于现在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养老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与几个朋友合计想开一家民办的养老院,让朋友的亲属以及社会上老无所养的老人家生活有保障。现在想咨询用地有什么优惠政策,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税务有什么政策,政府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方面的帮扶以及资助政策,望早日答复为谢!
办理单位:县民政局
办理结果:来信人: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回复如下: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
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新的建设补贴政策。
1、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市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
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
五、完善融资政策。
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适当提高抵借率,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评级及担保增信等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